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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課務組】112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退費計算基準日及比例表

112學年度第2學期 休、退學計算基準日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計算基準日
註冊繳費截止日(註冊日) 113年2月26日
學期上課三分之一截止日 113年4月9日(含當日)
學期上課三分之二截止日 113年5月20日(含當日)
◎本校註冊繳費截止日(註冊日),以每學期註冊繳費單上之記載日期為準。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
全額退費
 
二、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
  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
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
  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
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
  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
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
  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
不予退還
 
備註: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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