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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來文「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加強僑生課程研習」請有意願辦理之院或中心請於113年10月11日前向本組提出計畫案,由本組統一彙整報部。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李冠穎
    聯絡電話: 02-7736-5631
    電子郵件: kuanying@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僑光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132503860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要點、相關表件、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行政院函及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A09000000E_1132503860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2503860_senddoc2_Attach2.odt、A09000000E_1132503860_senddoc2_Attach3.pdf、A09000000E_1132503860_senddoc2_Attach4.pdf,共四個電子檔案 )
 
  旨: 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加強僑生課程研習,請符合規定且有意申請補助之大專校院,於113年10月20日前函送113學年度第1學期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計畫到部,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 學業輔導對象為各校1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者,及2年級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
  三、 依前開要點規定,僑生人數滿6人可開班,所設科目領域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英(外)文、數學(包括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學科為範圍。
  四、 補助項目包括:
     (一)教師鐘點費,依113年2月1日起生效之行政院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二)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費為限。
     (三)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10人者,每班(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10人以上者,每班(科)為2,000元。
  五、 旨揭僑生學業輔導屬學校正式課程以外之補充性學習,於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如屬學校依大學法等規定開設之必(選)修課程不得申請。考量相關預算有限及經費之有效運用,每校每期同一科目以補助開設1班為原則。如同一科目須開設超過1班,請於來函敘明原因及必要性,俾憑審核。
  六、 本項經費補助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直轄市所轄大學請由市政府轉本部辦理,且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七、 請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時間表、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鐘點費、申請補助業務費),如係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併檢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向本部申請,未依規定時間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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