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休退學退費計算基準日及比例表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 計算基準日 |
註冊繳費截止日(註冊日) | 111年2月14日 |
學期上課三分之一截止日 | 111年3月25日(包括當日) |
學期上課三分之二截止日 | 111年5月6日(包括當日) |
◎本校註冊繳費截止日(註冊日),以每學期註冊繳費單上之記載日期為準。 |
學生休、退學時間 |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 備註 |
一、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
二、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 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 雜費全部退還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 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
三、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而未逾學 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 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
四、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 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 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
五、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 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 |
備註: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 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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