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宣導
校外場地教學申請
校外場地實施教學之課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參與人員應自行辦理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最低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 校外場地實施教學之課程全學期至少三周(含)課程應於校內上課。每學期該課程若非由學校核發鐘點費,則應為0學分課程,始得向系(中心)課委會提出申請,經系(中心)課委會審查每學期校外實施教學之次數、時間等事項通過後,方可實施。
- 授課教師至遲於應課程實施前4個工作日,填具校外場地教學申請書,並檢附保險收據影本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應檢附之要件俱全後始能實施,以確保學生安全。
序號 | 標題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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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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