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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111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資源條件考核之「列計原則說明」1案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吳芳瑜
    聯絡電話: 02-7736-5854
   
   
受 文 者: 僑光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1230418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有關111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資源條件考核之「列計原則說明」1案,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本(111)年11月21日臺教技(一)字第1112303765號函(諒達)辦理。
  二、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第5條第1、2項規定略以,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
  三、 為使學校建立自我管控原則並強化改善機制,爰本部業於本年11月21日函知各校,請學校儘早依總量標準與旨揭列計原則,主動檢視現有師資情況,積極維護教學品質,合先敘明。
  四、 惟近年檢視師資質量考核過程發現,部分學校某些系所專任師資於所屬系所教授課程時數遠低於在其他系所授課時數,爰於旨揭列計原則增列相關規定。
  五、 考量學校已完成111學年度排課作業,爰111學年度師資質量審核,不因違反前揭增列規定而調整113學年度招生名額。如學校系所有特殊情況,而無法符合規定,屆時學校自行評估衡量,得提出相關說明。
  六、 另本部再次重申,有關總量標準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該基準規範之專任師資數、生師比值等規定,係屬最低門檻,並非上限。請各校遵守總量標準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確保教學品質。
   
正本: 各公私立技專校院(蘭陽技術學院、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和春技術學院、永達技術學院、大同技術學院、臺灣觀光學院除外)
   
副本: 技專校院總量管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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