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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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111)年11月21日臺教技(一)字第1112303765號函(諒達)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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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第5條第1、2項規定略以,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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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使學校建立自我管控原則並強化改善機制,爰本部業於本年11月21日函知各校,請學校儘早依總量標準與旨揭列計原則,主動檢視現有師資情況,積極維護教學品質,合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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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惟近年檢視師資質量考核過程發現,部分學校某些系所專任師資於所屬系所教授課程時數遠低於在其他系所授課時數,爰於旨揭列計原則增列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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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考量學校已完成111學年度排課作業,爰111學年度師資質量審核,不因違反前揭增列規定而調整113學年度招生名額。如學校系所有特殊情況,而無法符合規定,屆時學校自行評估衡量,得提出相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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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另本部再次重申,有關總量標準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該基準規範之專任師資數、生師比值等規定,係屬最低門檻,並非上限。請各校遵守總量標準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確保教學品質。 |